html模版北京:遊泳損害案四十件僅兩件受害人無責


高考結束、暑期來臨,即將進入遊泳戲水高峰,昨日,北京市三中院召開遊泳導致人身損害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提醒遊泳的學生及傢長註意。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北京市法院審理的遊泳損害案的死亡率高達62.5%,而導致死亡的25人中,16人系在河道、水庫中遊泳時溺亡,占六成以上。

三中院民六庭庭長周荊介紹,該院此次選取瞭2012年1月至2017年5月北京市法院作出的遊泳致人損害案件的生效判決40份,總結案件審理特點,並給出司法觀點。從判決結果看,致害因素集中於自身因素致害、設施致害以及第三人致害,其中,因心臟驟停死亡4件、跳水摔傷的3件、酒後溺亡的2件、其他原因溺亡4件;設施損害中,地面濕滑摔倒的8件,被設施砸傷1件,還有一起案件中,被害人是被人從扶梯上推落的第三人砸傷。

40件案件中,除兩件法院認定受害人沒有過錯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外,其餘38件均被認定受害人自身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其中原告需要承擔全部損害後果的有10件。

■ 案例

1 違反禁令跳水 遊泳館免責

2012年8月10日晚上,蔡先生到遊泳館遊泳。當晚8時許,蔡先生在大小池之間的通道從高處跳入大池水中致頭頸部受傷,體四肢乏力、麻木,被遊泳館的救生員和醫生發現後及時救起,並報“120”。10分鐘後,救護人員及時趕到將蔡先生送往醫院搶救。後蔡先生被某司法鑒定所評定構成I(一)級傷殘。隨後,蔡先生將遊泳池的承包人符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判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中院民六庭副庭長劉建剛說,符先生盡到瞭經營管理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遊泳場具備相關資質,且有醒目的“嚴禁跳水”紅字警示牌等警示標志和救生器材等設施,以及配備專職救生員和駐場醫務人員孕婦滴雞精,同時在開放時間內通過廣播通知有關遊泳註意事項。在蔡先生受傷後,遊泳館的救生員和醫務人員在第一時間對他進行瞭搶救,並撥“120”救助電話積極救護,盡到瞭應盡的救護義務。因此,符先生已盡到瞭經營管理者應盡的義務。

其次,蔡先生應自行承擔損害後果。一方面,他未盡遊泳者應盡的合理註意義務。遊泳池嚴禁跳水是一般常識,蔡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在遊泳池跳水及其危害應具有清醒的認知,自應避免進行該項危險行為。另一方面,在遊泳場館已明確告知嚴禁跳水的情形下,蔡仍違反遊泳嘲禁止跳水”的規定,擅自往大池淺水區跳水導致損害發生,與遊泳場的相關安全管理沒有關聯,應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2 “酒泳”溺亡 場館卻賠55萬

2015年12月30日,白先生飲酒後到北京某體育發展公司經營的健身場所遊泳。後於當晚9時左右,現場工作人員及白先生等遊泳人員離開進入更衣室。但白先生隨後又返回遊泳池遊泳,現場當時無救生人員看護,隨同白先生一同前去健身的何先生在旁陪同,發現白先生溺水後呼救。泳池工作人員劉先生聽到呼救後與保潔人員一起將白先生拖出泳池,並對其做兒童雞精急救措施。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後對白進行搶救,後搶救無效宣佈白死亡。

根據某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顯示,所送白先生的心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99.7mg/ml。白先生傢屬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經營者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該案焦點就是經營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劉建剛說,本案事故發生前,工作人員知曉白先生大量飲酒但未勸阻其進入泳池,未盡到告知和警示義務;在事故發生時亦無救生人員在場看護,未盡到及時救助義務。因此,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審理後,法院判決某體育發展公司賠償白先生傢屬急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5萬餘元。

3 引滴雞精比較水渠溺亡 法院駁回起訴

2014年7月12日,趙先生的屍體在某引水渠內被發現,鑒定為溺亡。趙先生傢屬將水渠管理處告上法院索賠。2015年,經法院現場勘查,該引水渠被全部封閉瞭圍欄和豎立禁止遊泳、釣魚的警示牌。據和趙先生一起遊泳的肖先生說,他們每次進去遊泳都是從水閘側面柵欄翻進去,趙先生不會遊泳,下水站在裡邊往自己身上潑水。經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傢屬起訴。

三中院民六庭副庭長劉建剛介紹,本案中,引水渠是禁止遊泳的封閉水域,未對社會公眾開放,管理者並非公共場合管理人,也不是群眾性活動組織者,已經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趙先生溺亡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 追問

遊泳場館什麼情況下承擔滴雞精哪裡買責任?

三中院民六庭庭長周荊介滴雞精哪家好紹,遊泳場館的所有人未盡實際經營者的監督義務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有遊泳場館的所有人和實際經營者不同的情況。遊泳系國傢規定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實際經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或未辦理工商登記,遊泳者遭受人身損害的,遊泳場館的所有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遊泳場館的設施條件和人員配備等不符合法定標準要求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遊泳場館的經營者未盡提示、告知及謹慎註意義務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遊泳者也可能因過於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對風險認識不足或沒有預見從而在遊泳過程中遭受損害。而經營者作為專業的場館提供者和管理者,應具備預見防范能力。”周荊說,除采取相應的防范和規避措施外,還應當進行充分的告知與警示。

此外,遊泳場館的經營者未盡及時與適當的救助義務導致遊泳者損害擴大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會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法院統計的數據,在40件遊泳致人身損害案件中,30件案子判決瞭管理方賠償,另有22.5%的案件判決駁回,也就是說這些遊泳者承擔瞭全部責任。周荊說,遊泳運動作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其本身具有固有的風險,該固有的風險性意味著隻要參加遊泳運動就有可能遭受損害。遊泳者明知遊泳運動固有的風險仍自願參加而導致損害的,在無其他侵權人,且受害人、遊泳場館所有人、經營者亦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受害人應依據自甘風險的原則自行承擔責任。

“受害人過錯在遊泳活動中常表現為主觀上的過失。”周荊說,其雖已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但輕信能夠避免,如在禁止遊泳的水域遊泳、從事遊泳場所明確禁止的行為(如跳水等)、明知自身患有不宜或禁止遊泳的疾病而遊泳、飲酒後遊泳、在遊泳時追逐嬉戲等,在遊泳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已盡安全保障義務或合理限度內的註意義務時,受害人應自行承擔全部損害後果。

因此周荊也提示,遊泳者應提高風險意識,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謹慎選擇遊泳場所。在遊泳中不進行超越自身體質和技術能力的冒險行為。(記者 劉洋)


http://news.yntv.cn/content/18/201706/14/18_1516861.shtml

[點擊復制本站給好友]



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

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

arrow
arrow

    gsb193x8x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